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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区级环境监测站“十四五”特色站(第一批)顺利通过专家技术验收

添加时间:2025-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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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撑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推进本市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切实提升环境监测系统的核心竞争力,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9月启动上海市区级环境监测站“十四五”特色站(第一批)创建工作,包括青浦区环境监测站创建“生物多样性监测和饮用水源地环境预警监测特色站”,金山区环境监测站创建“有机特色监测和化工园区特征因子预警监控特色站”。

专家验收会

2023年11月24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组织了专家验收会,对青浦区环境监测站和金山区环境监测站的特色站建设成果进行技术验收,并邀请各区环境监测站负责同志现场观摩。

与会专家现场察看了金山区空气质量省界自动监测站、走航监测车、实验室、应急监测等能力建设情况,并听取了青浦区环境监测站和金山区环境监测站的特色站创建情况汇报。

青浦区环境监测站

青浦区环境监测站通过构筑技术“新高地”、打造科研创新“新园地”、培育示范“新场地”、探索培训“新基地”、搭建宣传“新阵地”,创建形成具有生物多样性监测和饮用水源地环境预警监测能力的特色站。

金山区环境监测站

金山区环境监测站打造了化工特征污染预警监测监控的技术高地、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人才培养培训基地、共建共享的生态文明宣传阵地,创建形成具有有机特色监测能力和化工园区特征因子预警监控能力的“鑫监测”特色站。

与会专家翻阅了特色站建设相关报告、图片、论文、文字等成果材料,认为青浦区环境监测站和金山区环境监测站均按要求完成了各项特色站创建任务,达到了特色站建设目标和要求,建议两个站进一步建章立制、培优育特,持续巩固并深化特色站成效。

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黄震主任指出,在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的共同努力下,青浦区环境监测站和金山区环境监测站特色站建设成效显著,对各区环境监测站能力提升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希望两个监测站以今天的验收为新起点,巩固成果、持续发展,其他区站要按照本市现代化生态环境智慧监测体系建设目标,扎实推进特色站创建工作。市区两级共同努力,推进全市生态环境监测能力的总体提升。

青浦区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青浦区环境监测站站长王峰表示,青浦区生态环境局、青浦区环境监测站将继续发挥区位优势,紧抓两个国家战略,通过本次特色站创建,进一步提升监测能力,加强学习交流,探索发展。并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效果导向,培养提升核心竞争力,在示范区打造特色品牌。

金山区生态环境局副局长、党组成员朱毅表示,金山区生态环境局将以服务生态环境质量改善需求为目标导向,持续加强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发挥监测对监管的支撑作用。紧紧围绕金山“两区一堡”的战略定位,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金嘉平区域联动等方面持续发力,提升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在数据分析、场景应用等方面深入挖掘,凸显数据共享、智慧监测的效能。

市生态环境局监测处陈轶波副处长充分肯定全市第一批特色站创建成果,青浦区环境监测站和金山区环境监测站分别从“五个新”“三个地”进行创建工作的汇总提炼,创建成果突出各区的特点和优势。

他指出:

一是作为第一批特色站,两家单位要建好、用好、发展好创建成果,特色再凝练、技术上再突破,为管理提供更好支撑;

二是其它各区环境监测站要以本次验收会为契机,相互之间加强学习交流,找准目标和定位真人百家家乐app,持续深入开展特色站创建工作;

三是特色站创建最终落脚点是为管理提供更加有力和高效的支撑,要做好市、区联动和局、站联动,持续提升生态环境监测监管效能。

金山区生态环境局褚慧局长、市环境监测中心王向明总工也出席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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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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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委)、市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为规范我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

生态环境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

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

交通运输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

水利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

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

林业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

高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

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广西生态文明建设,规范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中办发〔2017〕68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资环〔2020〕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是指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后,在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或者无法完全修复以及赔偿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情况下,由造成损害的赔偿义务人按照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或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判决缴纳的资金。

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赔偿义务人自行清除污染物、自行修复的,所发生的生态环境损害清除污染和修复费用不纳入本实施细则管理。但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后经评估认定其未达到确定的修复标准,需要重新以货币方式进行赔偿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纳入本实施细则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赔偿义务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按照国务院授权,自治区人民政府、设区市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国家法律法规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区市人民政府指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相关部门、机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具体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磋商、诉讼、修复效果后评估等。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跨设区市的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国家和自治区直属管理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受到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以及跨省域的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在国家和自治区级主体功能区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国家和自治区直属管理以外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受到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由设区市管辖的生态环境损害事件,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事件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负责。

第五条 赔偿权利人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应当积极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机构应当依法及时提起诉讼。

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支付义务的,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六条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一致确定的赔偿资金;

(二)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机构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中,经人民法院判决、调解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

(三)其他用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赔偿资金。

第七条 赔偿权利人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使用和管理。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机构行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使用和管理职能。

赔偿权利人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负责执收生态环境赔偿协议确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人民法院负责执收由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全额上缴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机构的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执收单位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全额上缴同级国库。

第八条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统筹用于在损害结果发生地开展的生态环境修复相关工作。无法修复的,可由生态环境损害地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域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开展替代修复。

损害结果发生地涉及多个地区的,由损害结果第一发生地赔偿权利人牵头组织地区间政府协商确定赔偿资金分配;无法确定第一发生地的,由被污染较大的地区赔偿权利人牵头组织地区间政府协商确定赔偿资金分配。

人民法院判决、调解生效的法律文书中有明确赔偿资金分配的,按赔偿资金分配要求支付给相应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真人百家家乐app,用于生态环境损害地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相关工作。

第九条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清除污染费用;

(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包括替代修复费用);

(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效果后评估等合理费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的费用。

第十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

生态环境修复相关支出纳入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赔偿权利人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负责组织有修复能力的资金使用单位编制生态修复及工作经费支出预算草案、绩效目标,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资金使用申请(所需申报材料见附表),资金使用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按规定使用资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涉及多个部门或机构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资金用于损害发生地的生态环境修复。

(二)审核。

赔偿权利人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上述申请进行可行性评审与事前绩效评估,经审核可行的出具相关审核意见,并提出资金需求送同级财政部门。

赔偿权利人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对资金申请的审核结果负责。

(三)支付。

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和资金需求,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财政投资评审和政府采购的,按照财政投资评审、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结转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规定进行处理。

财政部门按程序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并会同赔偿权利人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加强对资金的管理,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监管。

生态环境修复相关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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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机构应当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修复项目或替代修复项目实施的监管与绩效评价,确保按照实施方案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在预算年度结束及时开展绩效自评并将结果报本级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应当督促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机构以及人民法院及时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上缴本级国库,审核批复资金支出预算,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使用情况实施财政监督管理和定期绩效评价,并参考绩效评价结果作出预算安排。

(五)报备。

赔偿权利人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按季度将资金使用情况分别上报自治区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备案,并抄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第十一条 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使用情况、生态环境损害修复项目或替代修复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使用单位和相关个人存在虚假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等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分配和审核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分配、使用、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规分配、管理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检察机关等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经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生态环境无法修复或者无法完全修复的损害赔偿资金,以及被告未履行义务或者未完全履行义务时应当支付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可参照本实施细则管理。

第十五条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使用情况应当由赔偿权利人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机构以适当的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使用范围一览表

附表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使用范围一览表

序号

类别

主要内容

所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清除污染费用

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后用于及时清理污染物防止污染或生态破坏进一步扩大的费用;包括清除污染物、环境监测、专家指导费用。

污染物处置资金使用明细、环境监测项目明细、第三方监测的相关合同复印件等。

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包括替代修复费用)

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包括替代修复)费包括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可行性和施工方案编制费、现场勘查费、设计费、监理费、清除污染或生态环境修复施工费。

生态环境修复可行性和施工方案(应包括修复资金安排、修复进度安排和修复目标)及专家论证意见、勘查设计方案、监理方案等相关文件资料;第三方修复的合同复印件、施工单位资质;项目实施过程信息公开方式;施工过程中环境风险应急处置方案等。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效果后评估

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费用、环境监测费用、现场踏勘费用、专家咨询费用、报告编写费、报告打印费、管理费、税收等合理费用。

修复效果评估费用是指对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绩效和修复资金使用情况和修复目标达成情况的评估费用。

生态环境损害环境监测项目明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合同复印件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

包括调查取证、专家咨询、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及相关工作的审计费用,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后的绩效评估与相应的环境监测费用。

调查取证、专家咨询相关工作费用明细;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及相关工作的审计委托书和相关合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验收监测与评估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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