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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中有关危大工程的管理要求有哪些?(二)

添加时间:2025-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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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有关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要求

(二)

第856期

(接上)

(五)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1、安全生产条件及资质管理。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见《条例》第二十条)。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中的企业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相关单位和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方可承揽资质许可范围的危大工程。

2、主要负责人职责要求。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真人百家家乐app,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见《条例》第二十一条)。本条规定的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包括从事危大工程的施工项目负责人在内必须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新修改的我国《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主要负责人的七项法定职责(详见《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涵盖了《条例》所规定内容,在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中必须强调从事危大工程项目的项目主要负责人必须履行好安全生产法定职责。

3、安全措施费使用规定。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见《条例》第二十二条)。安全措施费是确保危大工程安全管理顺利进行的保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中必须对安全措施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4、安全机构与安全人员管理。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见《条例》第二十三条)。施工现场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应由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日常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条例》对此做出了要求,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对此提出了一些新的管理要求,危大工程管理应当依据《安全生产法》和《条例》的管理要求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依照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要求提出合理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5、总包与分包安全管理。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见《条例》第二十四条)。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涉及到总包安全管理与分包安全管理的要求,应依据《条例》管理要求提出具体的管理规定。必须关注的是“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所以总包单位无论如何必须承担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加强总包单位在危大工程中安全生产管理非常重要。

6、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见《条例》第二十五条)。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是重要的管理内容,《条例》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对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做出了重大的修改,在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中应当依法提出对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新要求。

7、危大工程管理要求。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见《条例》第二十六条):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这是较早提出的有关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要求。规定首次提出“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要求。

8、安全技术交底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见《条例》第二十七条)。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应依据《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提出危大工程安全技术交底的要求,在危大工程安全技术交底时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9、安全设施与环境变化管理要求。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见《条例》第二十八条)。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涉及到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以及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等管理,因此在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中提出相关的安全管理要求很有必要。

10、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安全管理要求。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见《条例》第二十九条)。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应当关注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安全管理,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管理不当引发的群死群伤事故时有发生,因此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必须提出相应的管理规定。

11、周边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要求。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见《条例》第三十条)。有关周边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是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安全生产法》以及《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均提出了相应要求,在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中必须严格执行。

12、消防安全管理。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见《条例》第三十一条)。消防安全管理不慎极易引发火灾事故造成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并造成很大的社会不良影响,因此必须在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中将消防安全管理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管理中。

13、安全防护与危险作业管理。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见《条例》第三十二条)。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中的进行有效的防护并告知危险、监督危险作业以及紧急避险非常重要,《安全生产法》以及《条例》均给出了相应的管理要求必须严格遵守。

14、作业人员安全要求。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见《条例》第三十三条)。在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中要求作业人员按照《条例》这一规定严格执行很重要,《安全生产法》也对此做出了相应的管理规定,在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中应当强调作业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的义务。

15、用具设备机具管理。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见《条例》第三十四条)。危大工程中广泛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依据《条例》进行查验、指定专人管理、实施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在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中非常重要。

16、起重机械及其他设施验收管理。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按照有关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见《条例》第三十五条)。危大工程中广泛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以及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均必须依据《条例》规定进行验收。

17、考核上岗管理。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见《条例》第三十六条)。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涉及的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必须在上岗前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对此做出了许多新的要求,在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中应当完善有关人员的考核上岗管理工作。

18、新上岗人员和“四新”安全培训要求。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见《条例》第三十七条)。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中对于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作业人员以及即将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进行作业人员均必须按照《条例》要求进行上岗前的教育培训,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应当加强新上岗人员上岗和“四新”技术操作前的上岗安全教育培训。

19、伤害保险管理。早在《条例》制定时就要求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见《条例》第三十八条)。《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已对伤害保险进行了修改,《安全生产法》提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见《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见《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建筑法》提出“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见《建筑法》第四十八条)”,因此企业在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中必须确保工伤保险的缴纳,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为鼓励性投保方式,在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中应当予以明确。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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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生活污水规则 第四章 船舶生活污水 (4).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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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第四章船舶生活污水船舶生活污水

处理装置处理装置

第四章第四章船舶生活污水船舶生活污水

处理装置处理装置

第一节船舶生活污水的特性

•船舶生活污水是指由船员、旅客以及船舶所载

的动物日常生活所形成的废水和废物。通常将

来自于船舶卫生间、医务室、装载活动物处所

的废水和废物称为“黑水”;而将来自厨房、

洗衣房以及盥洗室等处的废水和废物称为“灰

水”。船舶生活污水不仅含有有机物和矿物质,

而且还含有大量的细菌、寄生虫,有时还含有

危害人体及水生物的病毒,如不经过任何处理

而将其任意排放的话,就可能造成周围水域的

污染。随着航运事业的进一步发展,船舶生活

污水对水域的污染也日趋严重。目前世界各国

及国际海事组织对“黑水”的处理已制定了一

系列的公约和规定,采取各种措施防止船舶生

活污水对环境的影响。

•一船舶生活污水的性质指标

•船舶生活污水性质指标可分为物理性质指标、化

学性质指标和生物学性质指标。

•1船舶生活污水物理性质指标

•主要以悬浮颗粒(简称SS)

量作为水质指标,其表示单位为mg/L。污水中污

染物质按其颗粒大小分为可滤过物质和不可滤过

物质,凡是粒径小于1um的污染物质,以溶解态

或以胶体状态存在于水中,成为可滤过物质;粒

径大于1um的污染物质通常是不可滤过的物质,

成为悬浮固体。

•2船舶生活污水化学性质指标

•通常以生化需氧量和化学需氧量作为水质指标。

•生化需氧量(BOD)表示水中的可氧化物质(特别

是有机物)在微生物作用下氧化分解所消耗的

溶解氧的量。国内外普遍规定在20±1℃的温

度条件下,以5天的时间作为标准进行测定。

因为5天的时间里,大部分有机物已经进行了

氧化分解,测得的数值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将

在20±1℃的温度条件下,5天的时间里有机物

氧化分解所消耗的溶解氧量,称为5天生化需

氧量,即BOD5,其单位是毫克/升(mg/L)。

生化需氧量越大,表明水中含有的有机污染物

越多。

•生化需氧量(COD)表示有机污染物用化学氧

化剂所消耗的氧量。因有机物基本上属于还原

性物质,能被化学氧化剂分解,而有机物越多,

消耗的氧化剂量就越多。因此,将所消耗的氧

化剂量换算成氧量即可反映出有机物的含量多

少。

•3船舶生活污水生物性质指标

•通常以水中大肠杆菌群的数量作为指标。

•二船舶生活污水的危害

•1对水环境的影响

•当船舶生活污水未经任何处理排入水环境时,

水环境会进行自然净化,但这种自然净化过程

•进行得非常缓慢,且该过程是一种平衡过程,

而维持该平衡的过程是溶解氧的含量。如果大

量的生活污水排入水环境中,会造成水中溶解

氧的含量降低,破坏水环境的自然净化过程和

生态平衡,改变水环境的生态特性,造成水中

动物的死亡。

•2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水中病菌会船舶疾病,对人类健康造成威胁。

•三有关船舶污水排放规定

•为了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国际海事组织

(IMO)在/78公约的附则Ⅳ中确

定了防止船舶生活污水规则。该规则适用于

•200总吨以上但许可载运10人以上的新船;未

经丈量总吨但核定许可载运10人以上的新船;

以及该规则生效之日的10年以后,上述吨位及

载人数量的船舶。该规则对船舶生活污水作如

下规定:

•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应在距最近陆地

以外的地方排放,要求此时船舶以不小于4kn

的航速航行,并以中等速度进行排放;

•如果船上净化装置处理后的污水已达到了排放

标准,并且排出的液体在其周围不产生可见的

飘浮固体,不使水变色,那么可在任何地方排

放。

设备要求

船舶生活污水规则 第四章   船舶生活污水  (4).ppt

•(1)在距最近陆地以内排放生活污水时,应装

有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该装置的性能和试验程序应符

合国际海事组织环保会决议MPEC2(Ⅳ)生活污水处理装

置国际排放标准和性能试验规程的规定,并按国际海

事组织环保会.3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型式试验

和认可准则的要求进行过型式认可者。

•(2)如只需在距最近陆地以外排放生活污水,

船舶应装有把生活污水进行打碎和消毒的装置,该装

置需经本局认可。

•(3)如只需在距最近陆地以外排放生活污水,

可只设集污舱柜,该舱柜应设有观察生活污水的装置。

•(4)船上应设有便于将生活污水排往接收设备的管路,

同时该管路上应装有按本章(5)规定的生活污水标准排

放接头。

第二节船舶生活污水处理方法

•船舶生活污水处理方法如按污水的排放方法可

分为无排放型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和排放型生活

污水处理装置。无排放型生活污水处理装置通

常包含有船舶贮存方式和再循环处理方式;而

对于排放型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由于国际公约

和相关规定中排放标准的要求,使得船舶生活

污水必须经过相应的处理后才能按规定排放。

通常船上采用的排放型生活污水处理方式按净

化方法的不同可分为:生物学方法、物理化学

方法、电化学方法及混合处理方法等。

•1目前,船舶采用的生活污水处理方式主要有

两种:收集贮存式和处理排放式。

•1)收集贮存式:通过专设的粪便柜收集贮存含

粪尿的厕所冲洗水,集中排放到岸上接收装置

或待航行到非限制海域时排放。其粪便柜应将

加强筋放在柜的外侧,以利清洗内部,同时柜

内壁应涂敷环氧树脂或采用玻璃钢衬里,以防

锈蚀。采用这种处理方式的装置,只需从各个

厕所汇集粪尿的管路和足够容量的贮存舱柜即

可,所以装置十分简单,造价低,但贮存舱柜

的容量往往需要很大,特别是长期航行或停泊

在禁止排放的海域的船舶,就更是如此。同时

当粪尿需要长期贮存时,还必须使用化学药品

杀菌、消毒和除臭,增加药品费用。

•此外,因必须依靠岸上的接收处理而需支付处

理费,而且并非所有港口都具有这种处理装置。

这些缺点限制其应用,目前已逐渐被淘汰。

•2)处理排放式:设置专门的生活污水处理装

置,将生活污水经物理、化学、生物等处理后

直接排放或处理后的净水回收循环使用。根据

其处理的方法的不同,具体又有如下良种常见

方式:

•(1)生化处理:又称活性污泥处理或曝气处理。

其通常是利用好氧性微生物为主的活性污泥对

污水中的有机物进行氧化分解,使其变成

•无机物,然后进行化学药品消毒处理,再排放。

•活性污泥的主要成分是粒状或粉末状的活性炭,

常取自:木质物(木材、锯末、不质素、泥

炭)、煤质物(原煤、褐煤)、果质物(坚果

壳、甘蔗渣)以及石油残渣和生物骨头等。这

种活性污泥对有机物具有很强的吸附能力和氧

化分解能力。活性污泥所发酵产生的微生物,

在有氧的条件下,能透过细菌的细胞壁将污水

中的溶解性有机物吸收,固体和胶体的有机物

先附在细菌体外,由细菌所分泌的外酶分解为

溶解性物质再加以吸收。细菌通过其自身的生

命活动——氧化、还原、合成等过程,将

• 一部分被吸收的有机物氧化成简单的无机物,

同时放出能量,供细菌活动、生长、繁殖,而

将另一部分有机质软化为生物体所必须的营养

质,组成新的原生质,使细菌生长繁殖。

• 消毒处理药品在船舶上常采用氯化物,如次氯

化钠、次氯化钙、氯氨、二氧化氯等。采用此

种处理方法,处理效果好,所需粪便柜体积小,

比较简单可靠,已在船舶上广泛应用。但需连

续使用,否则微生物就会死亡而失去处理能力,

再生处理所需时间长。

• (2) 理化处理:先将生活污水进行机械分离,

使液体和固体分开,然后用化学药品对污水进

行除臭、消毒、杀菌,达到排放标准后排放或

循环利用,而泥渣、污泥等固体废物则送到焚

烧炉焚烧。

• 采用此种处理装置与生化相比较,装置较轻小,

随时可停止或启动,抑郁实现自动控制,而且

船舶生活污水规则 第四章   船舶生活污水  (4).ppt

处理后的水质也可不受船舶摇摆和不同海域水

质的影响,是船舶常用的另一种处理方式。但

也存在装置较复杂,维修管理要求较高等缺点。

• 2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管理(以生化式为例)

• 1)启动前的检查:启动装置前应检查电源、

排出泵、曝气风机、控制系统等的工作是否正

常,然后严格按说明书要求程序开启各阀和风

机、排出泵等。若为首次投入使用或长期停用

后重新使用,应进行微生物的人工移植。人工

移植微生物时,可通过第一曝气室的人孔投入

发酵促进剂(如),并在装

置启动运行以后的10天到15天内连续投药。

• 2)运行中的管理

• (1)经常检查曝气风机,勿使停止,否则就

会造成微生物死亡,使处理效果变差。同时在

船上的发电机停止运转时,应接岸电使曝气风

机继续运转。曝气风机的正常排压为0.02-

0.03Mpa。

• (2)维持装置运行的最佳温度,一般在20-

25°C之间。船舶航行在热带或寒带水域中时,

应通过冷却或加热设备以维持最佳温度,提高

处理效果。

• (3)定期检查曝气室和沉淀室活性污泥的浓

度,一般每三个月检查一次。在正常情况下,

污水呈巧克力色或淡棕色为佳。活性污泥浓度

太大会产生臭味。如曝气室和沉淀室表面浮渣

• 过多,即说明活性污泥浓度太大,这是应进行

调节。其方法是:开启或开大浮渣回升管8的

空气旋塞,将沉淀室浮渣送回曝气室;打开曝

气室5底部的排渣阀及与排出泵连接的管路中

阀门,关闭消毒室排污阀,启动排出泵15排出

部分活性污泥以降低浓度。一般活性污泥量为

曝气室容量的1/2——1/3为宜。

• (4)为防止装置超负荷运行,应严格控制冲

洗水量,一般每人每天控制在60升左右。同

时应注意防止塑料制品、纺织品、烟头、不易

溶解的纸片等进入系统真人百家家乐app,以防止堵塞和影响处

理效果。在清洗便池时,尽可能不采用各种化

学药品或将采用清洗化学药品的冲洗水直接排

出舷外,以防止杀死微生物。

• (5)注意及时对消毒室补充消毒药剂。所用

的氯化物药品是有毒、易燃、易受潮溶化的物

品,需用密封的陶瓷容器存放在阴凉通风处,

并注意防止火灾和人员中毒。更换药品时要带

上胶皮手套,防止烧伤。

• 3)停机时的管理:装置短期停用时,曝气风

机应保持连续运转,以免微生物死亡。若需长

期停用,则需放尽柜内污水,并用海水冲洗干

净。冲洗前应将氯溶解器10中的药品全部取出,

防止中毒。冲洗时水温不超过65°C,且不用

刮刀刮、铲,防止将容器的涂料破坏。装置重

新启用时,应通过微生物的移植来恢复其正常

工作。

第三节 船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

• 处理装置一般包括以下类型:

• 1 绿洲-哈姆沃西ST型船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

• 它是采用生物化学处理方式的污水净化装置。

• 2 WCB型生活污水处理装置

• 该系列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由中船总公司704所设

计生产的,采用生化法处理生活污水,利用活

性污泥与生物膜中的微生物在有氧环境下联合

作用来消除污水中的有机污染物,该系列由10-

300人的不同规格所组成。

• 3 CSWA型生活污水处理装置

• 该系列装置由交通部上海科学研究所设计生产

• 的。采用生物接触氧化法与化学消毒法相结合

来处理船舶生活污水以及陆用场所的生活污水。

• 4 WC-120型生活污水处理装置

• 该装置是一种再循环式的污水处理系统。

• 5 WSH型生活污水处理装置

• 该装置是丹麦阿特拉斯(ATLAS)公司生产的

物理化学方式的污水处理装置。该装置完全实

现自动操作,可用于无人机舱。

• 6 ORCAП型生活污水处理装置

• 该型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是采用物理-化学方式

处理生活污水的,由美国公司生

产的。

• 7 真空污水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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